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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匯編 編號110.關于建立和完善中央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指導意見
責編:李曉燕 發布時間:2024-09-02 14:12:37 瀏覽次數:

 (國資黨委群工〔2007〕120號)


   各中央企業黨委(黨組):
  
   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職代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是中國特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成功經驗。為了全面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精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在建立健全現代企業制度過程中建立和完善中央企業職代會制度,推進企業職工民主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建設,促進中央企業持續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中央企業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實行職代會制度必須堅持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黨的領導的原則。
  
   實行職代會制度,核心在于堅持黨的領導。國有企業黨組織在企業發揮政治核心作用,是職工依法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的政治保證和組織保證。企業職代會必須堅持企業黨委(黨組)的領導,把貫徹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的指導方針落到實處。
  
  (二)堅持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原則。
  
   企業職代會必須以充分發揚民主、依法行使職權、促進公平正義、維護團結穩定為宗旨,保障職工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推進企業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推進和豐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實踐和成果。
  
  (三)堅持促進企業發展的原則。
  
   企業職代會在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和企業改革發展中,要堅持全面落實、自覺實踐科學發展觀,充分調動和發揮廣大職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有效實現企業發展與職工發展的和諧統一,增強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和國際競爭力,努力實現企業又好又快地發展。
  
  (四)堅持推進現代企業制度建設的原則。
  
   企業職代會必須在體制和機制上積極探索創新,在遵循和維護法律法規賦予職代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的職權的基礎上,實現現代企業制度下職代會制度與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等治理結構的有效銜接,實現國家利益、出資人利益、企業利益和職工利益的協調發展,推進現代企業制度建設。
  
  (五)堅持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的原則。
  
   企業職代會必須以職工為本,進一步加大協調勞動關系和化解矛盾的力度,主動依法科學地維護職工權益,努力建立規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贏、和諧穩定的社會主義新型勞動關系,推動和諧企業建設。

   二、職代會的職權
  
   中央企業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在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及其控股企業深入實行廠務公開制度的通知》(中辦發〔2002〕13號)、《中共中央辦公廳轉發〈中共中央組織部、國務院國資委黨委關于加強和改進中央企業黨建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4〕31號)、《企業工會工作條例》(總工發〔2006〕61號)和國資委有關加強民主管理、維護職工權益的規定,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堅持行使和落實職代會的以下職權:
  
   1.審議建議權。職代會應聽取企業工作報告,審議企業經營方針、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劃、財務預決算等重要事項的報告;審議企業改制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審議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措施,職工教育培訓計劃、獎勵方案和經費使用情況;聽取企業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制訂重要規章制度的情況以及實行廠務公開及集體合同履行等情況的報告,并提出意見和建議。企業擬訂的職務消費管理制度在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前,應當通過職代會等形式聽取職工意見。
  
   2.審議通過權。職代會應審議企業提出的企業改制中的職工安置方案、職工獎懲辦法及企業其他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規章制度;應審議經企業和工會協商提出的集體合同草案、企業年金方案、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在審議方案的基礎上,進行投票表決,形成通過或不通過的決議。
  
   3.監督評議權。職代會應在企業黨組織領導下,在國資委企業領導人員管理部門的指導和參與下,每年或定期組織職工代表聽取企業領導班子成員或已建立規范法人治理結構的企業的經營班子成員報告  履行職責和廉潔自律的情況,并由職工代表進行民主評議。民主評議的結果可根據干部管理權限,報國資委企業領導人員管理部門或董事會。
  
   4.民主選舉權。職代會應依法選舉、監督和罷免企業職工董事、職工監事;選舉職代會專門委員會(小組)成員;選舉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中的職工代表。
  
   5.法律法規賦予職代會的其他權利。
  
   未建立集團一級職代會的中央企業,應抓緊建立職代會,認真落實職代會職權;已經建立集團一級職代會的中央企業,應結合企業實際,繼續完善和落實職代會的職權內容。其中,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試點的中央企業,應在現代企業制度框架內,結合企業實際,積極探索與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等治理結構有效銜接的職代會職權內容;子企業數量多、分布廣的中央企業,應結合企業實際,決定適應本企業組織構架的職代會職權內容;多元投資主體的中央企業、整體上市的中央企業和其他類型的中央企業,也應結合企業實際,決定適應本企業產權結構的職代會職權內容。
  
   由于中央企業的產權結構、組織構架差異比較大,職代會的職權內容可以有所不同,但都應堅持企業重要事項必須提請職代會審議;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必須提請職代會審議通過;企業領導班子成員或已建立規范法人治理結構的企業的經營班子成員必須向職代會報告履行職責和廉潔自律的情況,并接受職工代表的民主評議。
  
   中央企業所屬企業應根據本意見及所在省市關于職代會制度的有關規定,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確定并落實職代會的各項職權。

   三、職工代表的結構、權利和義務
  
   職工代表是企業職工民主管理的主體,職工代表結構合理、權利保障和義務履行,是實行職工民主管理的基本保證。
  
  (一)職工代表的產生和結構。
  
   依法享有政治權利并與本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均可當選為本企業的職工代表。為保證中央企業職代會的運作質量,職工代表應有良好的品行和較好的群眾基礎,有一定的生產、管理知識和工作經驗,具有較好的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職工代表的總人數根據企業規模等實際情況而定,既要保證職工代表的覆蓋面和代表性,又要保證職代會制度的可操作性。
  
   規模較小的中央企業的職工代表選舉,應以班組(科室)、工段(作業區)或者分廠(車間)為選區進行,須有本選區全體職工三分之二以上參加,候選人獲得應到人數過半數贊成票方可當選。其中有條件的企業,也可以按照職工自薦、競職演說、群眾信任投票和組織審定的基本程序,實行職工代表競選制。規模較大的中央企業,其職工代表一般由所屬子(分)企業職代會選舉產生。
  
   職工代表的結構應以一線職工(包括一線工人、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為主體。子企業分布比較集中的中央企業的正副職負責人及所轄子企業正職負責人擔任的職工代表,一般不超過代表總數的25%;子企業數量多、分布廣的中央企業的正副職負責人及所轄子企業正職負責人擔任的職工代表,一般不超過代表總數的35%。貿易型、高新技術型企業的職工代表,應以一線的貿易、科技人員等為主體。在職工代表中,勞模先進人物、青年職工和女職工應占適當比例。
  
   職代會新建或換屆,應建立職工代表資格審查小組,負責審查代表是否依法享有政治權利并與本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代表的產生是否符合民主程序,代表的結構比例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并向職代會報告審查結果。
  
   企業的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可連選連任。根據需要職代會可設置列席代表與特邀代表。
  
  (二)職工代表的權利。
  
   職工代表在職代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有權參加職代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各項活動;因參加職代會組織的有關活動而占用生產或工作時間,有權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依法行使職權時,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職工代表在勞動合同期間,除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因嚴重失職給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外,企業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確需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事先征求企業工會組織的意見。
  
  (三)職工代表的義務。
  
   職工代表應認真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現代企業管理知識,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技術業務素質和參與管理的能力;密切聯系群眾,代表職工合法權益,如實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企業的規章制度,保守企業商業秘密,做好本職工作;認真執行職代會的決議,完成職代會交付的任務。
  
  (四)職工代表的變動、罷免及補選。
  
   職工代表對本選區的職工負責,職工有權監督職工代表履行職權的情況。
  
   職工代表調離企業、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退休或死亡,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
  
   職工代表在受到紀檢監察、公安、司法機關審查期間,其代表資格暫時中止。各選區有權對觸犯法律、受到行政或黨紀處分及有其他不稱職行為的職工代表提出罷免申請,罷免的民主程序由各企業職代會或工會確定并履行。
  
   職工代表出現缺額時,應由原選區依照規定的民主程序和結構要求及時補選產生,并在下一次職代會上確認。

   四、職代會運作的基本程序
  
   職代會運作的基本程序是體現職工代表和廣大職工意愿的根本保證。
  
  (一)職代會對民主選舉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的表決方式。
  
   職代會進行民主選舉和審議通過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時,必須采用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一般事項也可采用其他表決方式,但須獲得應到職工代表過半數贊成票通過。
  
  (二)職代會主席團成員的選舉產生程序。
  
   在征求職工代表意見的基礎上,召開職工代表團(組)長會議,協商提出主席團成員候選人名單。主席團成員必須在職代會的預備會議上由職工代表選舉產生。
  
   主席團成員應有一線職工、技術管理人員和企業負責人,人數可以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確定。勞模先進人物、青年職工和女職工的代表在主席團成員中應有適當名額。
  
  (三)職代會專門委員會(小組)成員的選舉產生程序。
  
   職代會可設立若干個專門委員會(小組),受職代會領導,為職代會依法行使職權服務。
  
   專門委員會(小組)應根據職代會職權內容與企業規模設立,如提案、民主評議干部等。專門委員會(小組)的成員人選,一般由職工代表擔任,也可以推薦部分熟悉業務的非職工代表。專門委員會(小組)成員在職代會全體會議上由職工代表選舉產生。
  
  (四)召開職代會臨時會議的程序。
  
   職代會閉會期間,遇有重大事項,經經理層、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的提議,并由企業黨委(黨組)審定同意后,可以召開職代會臨時會議。

   五、職代會的主要工作制度
  
   職代會的主要工作制度,是職代會正常運作的基本保證,也是職代會制度建設的重要內容。
  
  (一)職代會的組織制度。
  
   中央企業的職代會一般每屆3-5年,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每次會議必須有全體職工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
  
   凡提交職代會審議、討論的各類報告、方案、規定等有關事項,在不泄露商業秘密的前提下,一般應在正式會議召開前印發給職工代表,時間不少于7天。在職代會正式會議召開前一周內,由工會負責召開職代會預備會議。在預備會議期間,要報告大會的籌備情況,提請審議通過會前與董事會、經理層溝通、協商并經黨委(黨組)討論的大會議題、議程,同時決定大會的其他有關事項;組織職工代表在選區內聽取職工群眾對企業工作報告和其他議案的意見;職工代表分組審議企業工作報告及有關專項議案;根據代表審議提出的意見、建議,對有關議案作修改,提交職代會正式會議審議。如中央企業由于所屬子(分)企業分布廣等原因,提前印發材料和召開預備會議有困難,可根據實際情況而定。
  
  (二)職代會的日常民主管理工作制度。
  
   1.聯席會議制度。
  
   企業職代會的聯席會議在職代會閉會期間,由企業工會主持召開,就需要臨時解決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問題,以及對職代會審議通過的方案在實施中發生的個別需要作部分修改或補充的問題進行協商處理,履行民主程序。聯席會議形成的意見、決議或決定,必須向下次職代會報告,提請確認,職代會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具有最終審定權。聯席會議由職代會主席團成員、職工代表團(組)長、職代會專門委員會(小組)負責人、工會委員會成員、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組成。聯席會議可以根據會議內容邀請本企業其他有關人員參加。
  
   2.質量評估制度。
  
   在企業黨委(黨組)領導下,每年組織開展對本企業上一年度職代會運行質量的評估工作。評估內容可以分為“職權履行”、“程序規范”、“決議執行”、“制度落實”、“組織領導”等方面。評估采取召開職工代表座談會、開展職工代表個別訪談、組織職工代表民主測評等方式。工會可會同企業有關部門,對評估的情況進行綜合分析,研究提出改進意見,并在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上報告測評結果以及實施整改的情況。
  
   3.專門委員會(小組)工作制度。
  
   職代會專門委員會(小組)在職代會召開前,開展對提請職代會審議的與本委員會(小組)專業對口的有關事項、議題、提案或方案的審議工作,并在職代會有關會議上闡述審議意見。
  
   在職代會閉會期間,各專門委員會(小組)對屬于本委員會(小組)職責范圍內需要臨時決定的事項進行審定,并將審定事項報告下一次職代會,由大會予以確認;開展對企業有關部門執行職代會決議、決定情況的檢查監督工作;協助并監督企業有關部門處理、落實經職代會確認的職工代表提案,并將有關情況報告下一次職代會。
  
   4.職工代表巡視檢查制度。
  
   在職代會閉會期間,職代會要組織部分職工代表對職代會各項決議、決定執行和提案落實的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也可以組織部分職工代表通過向有關部門詢問、查閱報表資料、提合理化建議等形式,對企業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職工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等內容進行巡視檢查,督促相關部門對有關問題進行及時改進。
  
   5.職工代表培訓及述職、評議制度。
  
   企業要制訂關于職工代表培訓的規劃和專題培訓目標,組織全體職工代表在任職期內分期分批參加法律法規、現代企業管理、民主管理等業務知識的培訓,提高職工代表的綜合素質。
  
   有條件的企業工會在職工代表任職期間,組織職工代表向本選區的職工作一次工作述職,接受職工群眾的評議,也可以探索建立職工群眾對職工代表履行職責情況的質詢制度。
  
  (三)職代會的文書檔案管理制度。
  
   企業工會對職代會的各種文字材料,要組織專人,分門別類,建檔歸案,并加強日常管理,做到有章可循、有案可查。

   六、職代會與公司治理結構的關系
  
   建立規范法人治理結構的企業,依照公司法,董事會行使經營決策權,經理層行使經營管理權,監事會行使監督權,職代會行使職工民主管理權。
  
  (一)正確定位職代會職權。
  
   董事會依照公司法,對企業經營計劃、投資方案等重要事項行使決策權,職代會對企業重要事項行使審議建議權。董事會、經理層在制訂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有關方案時,要充分聽取職代會的意見,職代會對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有審議通過權。董事會、經理層行使企業人員聘用權,職代會對企業經營班子成員行使評議監督權。
  
  (二)合理確定職代會會期、內容。
  
   職代會的會期、內容要與每年決定企業年度計劃等重要事項的董事會會議有機銜接,具體會期由各中央企業視實際情況決定。如職代會在董事會會議之后召開,則應按照職代會職權和廠務公開具體內容的規定,在職代會上報告董事會會議的有關重大決策;如職代會在董事會會議之前召開,則職代會在職權范圍內關于企業重要事項的審議意見、決議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項的決定應由參加職代會的職工董事在董事會會議上準確反映,或由工會代表職代會向董事會報告。
  
  (三)充分發揮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作用。
  
   職工董事是職代會與董事會聯系的紐帶,代表職工參與企業決策。職工董事要嚴格按照公司法和國資委制定的《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試點企業職工董事管理辦法(試行)》的要求選舉產生,與其他董事享有同等權利,承擔相應義務。職工董事要嚴格履行董事的職責,正確反映職代會和職工代表的意見,維護國家、出資人、企業和職工四方的利益。董事會討論研究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時,職工董事應事先聽取企業工會和職工代表的意見,全面準確反映職工意見,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職工監事是職代會與監事會聯系的紐帶,代表職工參與企業監督。職工監事的選舉和職責履行要嚴格按照公司法和《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83號)的要求實施。職工監事與其他監事享有同等權利,承擔相應義務,要正確反映職代會和職工代表的意見。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在董事會會議與監事會會議召開前,在不泄露商業秘密和企業一段時間需要保密的問題的前提下,應就會議有關內容開展調研,充分聽取職工代表的意見。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應定期向職代會就反映職工意見、參與決策與監督、維護職工權益等內容報告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職工代表的監督、質詢和考核。對工作不稱職的、群眾不滿意的職工董事、職工監事,職代會要通過相應程序予以撤換或罷免。
  
   七、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搞好協調配合
  
   中央企業黨委(黨組)要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搞好協調配合,促使建立和完善職代會制度的工作取得切實成效。
  
  (一)企業黨委(黨組)要加強對職代會工作的領導。
  
   企業黨委(黨組)要堅持貫徹落實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的指導方針,充分發揮政治核心作用,支持和保證職代會依法行使各項職權。黨委(黨組)要定期聽取職代會工作情況的匯報,切實加強對職代會工作的領導,指導協調企業各有關方面,及時研究解決職代會制度建設中遇到的問題,落實企業工會的人員編制,充分發揮職代會應有的作用;要定期組織企業負責人進行法律法規、現代企業管理等知識的培訓,提高他們的民主管理意識;要加強督導力度,促進企業健全完善民主管理的各項機制,扎實提高企業民主管理工作的水平。
  
  (二)董事會、經理層要積極推進職代會制度的落實。
  
   董事會、經理層要牢固樹立依靠職工辦企業的觀念,尊重職工代表民主參與、民主管理、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的權利,重視職代會提出的建議和意見,支持職代會依法行使職權;要把建立和完善職代會制度與健全現代企業制度有機結合起來,切實加以推進,并把職代會制度作為企業管理的重要基礎制度;要督促企業有關部門落實職代會提案和決議,在企業管理費中列支職代會工作費用;要進一步規范企業行為,提高企業科學決策、民主決策的水平,推動企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
  
  (三)工會應當承擔并履行好職代會工作機構的職責。
  
   企業工會作為職代會的工作機構,在建立和完善職代會制度的工作中應發揮重要作用。要運用各種形式向職工群眾宣傳民主管理的有關知識,組織傳達職代會精神,宣傳和發動職工落實職代會決議;要搞好職工代表選舉,做好職代會籌備和組織工作;要組織職代會專門委員會(小組)和部分職工代表開展對職代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要為職工群眾反映意見、要求和建議創造條件,維護職工代表的合法權益;要加強對職工代表的培訓和教育,不斷提高職工代表的綜合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水平。
  
  (四)建立職代會工作問責制度,促進企業各方切實擔負建立和完善職代會制度的責任。
  
   建立職代會工作問責制度,督促企業黨委(黨組)、董事會、經理層、工會承擔好各自職責。對妨礙職代會制度實施、甚至阻撓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利的企業有關人員進行嚴肅批評或給予必要的組織處理。國資委黨委將組織有關部門,定期對各企業職代會的運行質量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將作為對各企業民主管理工作的重要考核依據。
  
   各中央企業要按照本意見的要求,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訂貫徹落實的實施意見或細則,要明確目標責任,加強組織協調,努力探索創新,注重工作實效,并將意見貫徹落實到所屬企業,推動建立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企業民主管理體系,開創中央企業的職工民主管理工作的新局面,更好地為中央企業的經濟建設和改革發展服務。

                                                                                                                                                國資委黨委
                                                                                                                                                國 資 委
                                                                                                                                      二OO七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