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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匯編 編號108.中央企業財務預算管理暫行辦法
責編:李曉燕 發布時間:2024-09-02 14:04:23 瀏覽次數: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第18號)
  
  《中央企業財務預算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第49次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6月25日起施行。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 李榮融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央企業財務預算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財務監督,規范企業財務預算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年度財務預算編制、報告、執行與監督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財務預算是指企業在預測和決策的基礎上,圍繞戰略規劃,對預算年度內企業各類經濟資源和經營行為合理預計、測算并進行財務控制和監督的活動。
  
   財務預算報告是指反映企業預算年度內企業資本運營、經營效益、現金流量及重要財務事項等預測情況的文件。
  
   第四條 企業應當建立財務預算管理制度,組織開展內部財務預算編制、執行、監督和考核工作,完善財務預算工作體系,推進實施全面預算管理。
  
   第五條 企業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和國資委財務監督工作有關要求,以統一的編制口徑、報表格式和編報規范,向國資委報送年度財務預算報告。
  
   第六條 國資委依據本辦法對企業財務預算編制、報告及執行工作進行監督管理,督促和引導企業切實建立以預算目標為中心的各級責任體系。

第二章 工作組織
  
   第七條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做好財務預算工作,配備相應工作人員,明確職責權限,加強內部協調,完善編制程序和方法,強化執行監督,并積極推行全面預算管理。
  
   第八條 企業應當按照加強財務監督和完善內部控制機制的要求,成立預算委員會或設立財務預算領導小組行使預算委員會職責。在設立董事會的企業中,預算委員會(財務預算領導小組)成員應當有熟悉企業財務會計業務并具備相應組織能力的董事參加。
  
   第九條 企業預算委員會(財務預算領導小組)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擬訂企業財務預算編制與管理的原則和目標;
  
  (二)審議企業財務預算方案和財務預算調整方案;
  
  (三)協調解決企業財務預算編制和執行中的重大問題;
  
  (四)根據財務預算執行結果提出考核和獎懲意見。
  
   第十條 企業財務管理部門為財務預算管理機構,在企業預算委員會(財務預算領導小組)領導下,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國資委有關工作要求,負責組織企業財務預算編制、報告、執行和日常監控工作。企業財務預算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組織企業財務預算的編制、審核、匯總及報送工作;
  
  (二)組織下達財務預算,監督企業財務預算執行情況;
  
  (三)制訂企業財務預算調整方案;
  
  (四)協調解決企業財務預算編制和執行中的有關問題;
  
  (五)分析和考核企業內部各業務機構及所屬子企業財務預算完成情況。
  
   第十一條 企業內部各業務機構和所屬子企業為財務預算執行單位。企業財務預算執行單位應當在企業預算管理機構的統一指導下,組織開展本部門或者本企業財務預算編制工作,嚴格執行經核準的財務預算方案。企業財務預算執行單位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負責本單位財務預算編制和上報工作;
  
  (二)負責將本單位財務預算指標層層分解,落實到各部門、各環節和各崗位;
  
  (三)按照授權審批程序嚴格執行各項預算,及時分析預算執行差異原因,解決財務預算執行中存在的問題;
  
  (四)及時總結分析本單位財務預算編制和執行情況,并組織實施考核和獎懲工作;
  
  (五)配合企業預算管理機構做好企業預算的綜合平衡、執行監控等工作。

第三章 財務預算編制
  
   第十二條 企業編制財務預算應當堅持以戰略規劃為導向,正確分析判斷市場形勢和政策走向,科學預測年度經營目標,合理配置內部資源,實行總量平衡和控制。
  
   第十三條 企業編制財務預算應當將內部各業務機構和所屬子企業、事業單位和基建項目等所屬單位的全部經營活動納入財務預算編制范圍,全面預測財務收支和經營成果等情況。
  
   第十四條 企業編制財務預算應當以資產、負債、收入、成本、費用、利潤、資金為核心指標,合理設計基礎指標體系,注重預算指標相互銜接。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根據不同的預算項目,合理選擇固定預算、彈性預算、滾動預算、零基預算、概率預算等方法編制財務預算,并積極開展與行業先進水平、國際先進水平的對標。
  
   第十六條 企業編制財務預算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加強對外投資、收購兼并、固定資產投資以及股票、委托理財、期貨(權)及衍生品等投資業務的風險評估和預算控制;加強非主業投資和無效投資的清理,嚴格控制非主業投資預算。
  
   資產負債率過高、償債能力下降以及投資回報差的企業,應當嚴格控制投資規模;不具備從事高風險業務的條件、發生重大投資損失的企業,不得安排高風險業務的投資預算。
  
   第十七條 企業編制財務預算應當正確預測預算年度現金收支、結余與缺口,合理規劃現金收支與配置,加強應收應付款項的預算控制,增強現金保障和償債能力,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第十八條 企業編制財務預算應當規范制定成本費用開支標準,嚴格控制成本費用開支范圍和規模,加強投入產出水平的預算控制。
  
   對于成本費用增長高于收入增長、成本費用利潤率下降、經營效益下滑的企業,財務預算編制應當突出降本增效,適當壓低成本費用的預算規模,其中,經營效益下滑的企業,不得擴大工資總額的預算規模。
  
   第十九條 企業編制財務預算應當注重防范財務風險,嚴格控制擔保、抵押和金融負債等規模。
  
   資產負債率高于行業平均水平、存在較大償債壓力的企業,應當適當壓縮金融債務預算規模;擔保余額相當于凈資產比重超過50%或者發生擔保履約責任形成重大損失的企業(投資、擔保類企業另行規定),原則上不再安排新增擔保預算;企業不得安排與業務無關的集團外擔保預算。
  
   第二十條 企業編制財務預算應當將逾期擔保、逾期債務、不良投資、不良債權等問題的清理和處置作為重要內容,積極消化潛虧掛賬,合理預計資產減值準備,不得出現新的潛虧。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當按照“上下結合、分級編制、逐級匯總”的程序,依據財務管理關系,層層組織做好各級子企業財務預算編制工作。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當建立財務預算編制制度。企業內部計劃、生產、市場營銷、投資、物資、技術、人力資源、企業管理等職能部門應當配合做好財務預算編制工作。企業財務預算編制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工作程序:
  
  (一)企業預算委員會及財務預算管理機構應當于每年9月底以前提出下一年度本企業預算總體目標;
  
  (二)企業所屬各級預算執行單位根據企業預算總體目標,并結合本單位實際,于每年10月底以前上報本單位下一年度預算目標;
  
  (三)企業財務預算委員會及財務預算管理機構對各級預算執行單位的預算目標進行審核匯總并提出調整意見,經董事會會議或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后下達各級預算執行單位;
  
  (四)企業所屬各級預算執行單位應當按照下達的財務預算目標,于每年年底以前上報本單位財務預算;
  
  (五)企業在對所屬各級預算執行單位預算方案審核、調整的基礎上,編制企業總體財務預算。

第四章 財務預算報告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當在組織開展內部各級子企業財務預算編制管理的基礎上,按照國資委統一印發的報表格式、編制要求,編制上報年度財務預算報告。企業年度財務預算報告由以下部分構成:
  
  (一)年度財務預算報表;
  
  (二)年度財務預算編制說明;
  
  (三)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四條 企業年度財務預算報表重點反映以下內容:
  
  (一)企業預算年度內預計資產、負債及所有者權益規模、質量及結構;
  
  (二)企業預算年度內預計實現經營成果及利潤分配情況;
  
  (三)企業預算年度內為組織經營、投資、籌資活動預計發生的現金流入和流出情況;
  
  (四)企業預算年度內預計達到的生產、銷售或者營業規模及其帶來的各項收入、發生的各項成本和費用;
  
  (五)企業預算年度內預計發生的產權并購、長短期投資以及固定資產投資的規模及資金來源;
  
  (六)企業預算年度內預計對外籌資總體規模與分布結構。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當采用合并口徑編制財務預算報表,合并范圍應當包括:
  
  (一)境內外子企業;
  
  (二)所屬各類事業單位;
  
  (三)各類基建項目或者基建財務;
  
  (四)按照規定執行金融會計制度的子企業;
  
  (五)所屬獨立核算的其他經濟組織。
  
   第二十六條 企業應當對年度財務預算報表編制及財務預算管理有關情況進行分析說明。企業年度財務預算編制說明應當反映以下內容:
  
  (一)預算編制工作組織情況;
  
  (二)預算年度內生產經營主要預算指標分析說明;
  
  (三)預算編制基礎、基本假設及采用的重要會計政策和估計;
  
  (四)預算執行保障措施以及可能影響預算指標事項說明;
  
  (五)其他需說明的情況。
  
   第二十七條 企業應當按規定組織開展所屬子企業開展財務預算報告收集、審核、匯總工作,并按時上報財務預算報告。企業除報送合并財務預算報告外,還應當附送企業總部及二級子企業的分戶財務預算報告電子文檔。三級及三級以下企業的財務預算數據應當并入二級子企業報送。
  
   級次劃分特殊的企業集團財務預算報告報送級次由國資委另行規定。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當按照下列程序,以正式文函向國資委報送財務預算報告:
  
  (一)設董事會的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的財務預算報告,應當經董事會審議后與審議決議一并報送國資委;
  
  (二)尚未設董事會的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的財務預算報告,應當經總經理辦公會審議后與審議決議一并報送國資委;
  
  (三)國有控股公司的財務預算報告,應當經董事會審議并提交股東會批準后抄送國資委。
  
   第二十九條 企業財務預算報告應當加蓋企業公章,并由企業的主要負責人、總會計師(或分管財務負責人)、財務管理部門負責人簽名并蓋章。
  
   第三十條 國資委對企業財務預算實行分類管理制度,對于尚未設董事會的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的財務預算實行核準制;對于設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公司的財務預算實行備案制。
  
   第三十一條 國資委依據財務預算編制管理要求,建立企業財務預算報告質量評估制度,評估內容不少于以下方面:
  
  (一)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二)是否符合國家宏觀政策和產業政策規劃;
  
  (三)是否符合企業戰略規劃、主業發展方向;
  
  (四)是否客觀反映預算年度內經濟形勢和企業生產經營發展態勢;
  
  (五)是否符合財務預算編制管理要求;
  
  (六)主要財務預算指標的年度間變動情況是否合理;
  
  (七)預算執行保障和監督措施是否有效。
  
   第三十二條 國資委根據質量評估結果,在規定時間內對企業財務預算提出審核意見并反饋企業。對于存在質量問題的,要求企業及時整改,其中對于嚴重脫離實際、各相關預算指標不銜接的,要求企業重新編制上報財務預算報告。

第五章 財務預算執行與監督
  
   第三十三條 企業應當及時將各業務機構及所屬各級企業重點財務預算指標進行層層分解。各預算執行單位應當將分解下達的年度財務預算指標細化為季度、月度預算,層層落實財務預算執行責任。
  
   第三十四條 企業應當嚴格執行經核定的年度財務預算,切實加強投資、融資、擔保、資金調度、物資采購、產品銷售等重大事項以及成本費用預算執行情況的跟蹤和監督,明確超預算資金追加審批程序和權限。
  
   第三十五條 企業應當對財務預算執行情況進行跟蹤監測,及時分析預算執行差異原因,及時采取相應的解決措施。
  
   第三十六條 企業財務預算執行過程中出現以下情形之一,導致預算編制基本假設發生重大變化的,可予以調整:
  
  (一)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市場環境發生重大變化;
  
  (三)國家經濟政策發生重大調整;
  
  (四)企業發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資產重組行為。
  
   第三十七條 企業應當將財務預算調整情況及時報國資委備案。具體備案內容包括:
  
  (一)主要財務指標的調整情況;
  
  (二)調整的原因;
  
  (三)預計執行情況及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條 企業應當建立財務預算執行結果考核制度,將財務預算目標執行情況納入考核及獎懲范圍。
  
   第三十九條 企業應當在預算年度終了及時撰寫預算工作總結報告,認真總結年度財務預算工作經驗和存在的不足,分析財務預算與實際執行結果的差異程度和影響因素,研究制定改進措施。
  
   第四十條 國資委根據月度財務報告建立企業財務預算分類監測和反饋制度,對主要財務預算指標執行情況進行分類跟蹤監測,對經營風險進行預測評估,并將監測和評估結果及時反饋企業,督促企業加強預算執行情況監督和控制。
  
   第四十一條 國資委在預算年度終了,依據企業年度財務決算結果組織財務預算執行情況核查,對主要財務預算指標完成值與預算目標偏離的程度和影響因素進行分析,并將核查和分析結果作為企業財務預算報告質量評估的重要內容。

第六章 罰則
  
   第四十二條 企業負責人、總會計師(或分管財務負責人)應當對企業財務預算編制、報告、執行和監督工作負責;企業總會計師(或分管財務負責人)、財務管理部門負責人對財務預算編制的合規性、合理性及完整性負責。
  
   第四十三條 國資委將企業財務預算管理情況作為總會計師履職評估的內容。
  
   第四十四條 企業不按時上報財務預算報告或者上報財務預算報告不符合統一編制要求、存在嚴重質量問題,以及財務預算執行監督不力的,國資委將責令整改。
  
   第四十五條 企業在財務預算管理工作中弄虛作假的,或者上報的財務預算報告與內部財務預算不符的,國資委將給予通報批評。
  
   第四十六條 企業編制年度財務預算主要指標與實際完成值差異較大的,國資委將要求企業作出專項說明,無正當理由的,國資委將給予警示。
  
   第四十七條 國資委工作人員在企業財務預算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導致重大工作過失或者泄露企業商業秘密的,視情節輕重予以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企業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制定本企業財務預算管理工作制度。
  
   第四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相關工作規范。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07年6月25日起施行。